秦东门小学地块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规定,海州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28日就《秦东门小学地块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海州区人民政府网站及现场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示和征求意见期间,部分被征收人通过拨打电话、电子信箱、现场接待等方式提出了修改意见,现将公众意见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情况公告。
一、征求公众意见情况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共有被征收人总户数142户。共发放公众意见征询表142份,收回有效问卷136份,3户不同意征收,3户未表态,调查率达100%。本项目中135户居民表示支持或有条件支持房屋被征收;3户居民因抵触情绪或对政策不满意等原因不同意征收;另有1户无所谓;3户未表态,同意被征收户数占被征收总户数95.07%。
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
1、大部分被征收户了解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并支持此次房屋征收,但仍有极少数居民不太了解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部分被征收户提出关于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是否公开、合法的问题,希望征收相关部门能够按照征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3、部分被征收户关心此次征收项目补偿资金及安置房是否及时到位。
4、大部分被征收户对安置房户型、面积及补偿价格极为关注,通过对其他征收项目安置小区各方面的了解,对安置房的要求比较高。同时部分被征收户选择产权调换,担心合法面积认定少,安置房补贴差价多。
二、关于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解释说明
1、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政策的宣传,尤其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了解的被征收户,组织征收工作人员上门解释,发放宣传材料,并留下联系电话,随时接受政策咨询。
2、征收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凡是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相关的信息全部在征收现场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阳光征收。
3、征收部门充分考虑被征收居民关注的安置房问题,将拓宽渠道、整合资源,在保证征收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督促建设单位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并监督建设单位确保工程质量达标,保证安置房能按时建成交付。
4、3户被征收人提出的“不同意征收”意见。本项目已具备征收的各项要件。该项目的实施将切实改善本项目范围内村民的居住条件,绝大多数人同意征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因此不能因为极少部分人的“不同意征收”意见而停止该项目征收。
特此公告
附件:秦东门小学地块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修正稿)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3日
秦东门小学地块拟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修正稿)
为了推进海州区教育事业发展,对秦东门小学地块征地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国家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54号)、《连云港市征地补偿暂行办法》(连政规发〔2011〕10号)及现行相关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人:海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范围:高新区海州工业园通灌南路东(含道路)、三家村路北(含道路)(详见征收范围图)。
五、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
六、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期满之日起15日。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征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人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八、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土地用途与用地面积依据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载明的土地用途和用地面积进行认定;无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放的合法证件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程序确权,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
(二)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三)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房屋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四)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使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后,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认定为合法建筑,超出上述规定的建筑面积,按照建造成本给予适当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非住宅建筑,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房屋给予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没有记载,但有乡镇批建证明的,房屋结合成新给予一定比例的重置价补偿,土地按征地的相关规定处理;无乡镇批建证明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六)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九、补偿方式
本次征地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和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征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连建征监〔2021〕349号)评估确定。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计算补偿款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征一还一,互找差价,靠户型安置。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住宅):海高名府小区部分房源。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图纸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征地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征地房屋征收部门。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事实经营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根据实际情况按100-500元/㎡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地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和停产停业期限评估确定。其他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土地补偿: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的地类、价格补偿。
十、补助和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2元/月/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本次征收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过渡,征地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2.被征收人选择海高名府小区安置的,按12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因征地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征地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腾空房屋完好交给征收人的,享受以下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的,不享受以下奖励。
1.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评估结果公示期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户的提前签约奖励。
2.签约奖励
(1)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产权调换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8%,对货币补偿部分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幅2%。
(2)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以内(含相等)部分,安置房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500元;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0%以内(含20%)部分,安置房价格在市场评估价的基础上每平方米优惠4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3.搬迁奖励: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
4.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鼓励被征收人以货币补偿以内金额参与住宅性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计算。
5.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征收签约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搬迁的,附属设施补偿单价低于600元/平方米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给予补齐奖励;超过征收签约奖励期限未签约的,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6.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地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搬迁的,对住宅性未认定房屋在原政策标准上给予以下补齐奖励:
(1)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指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征地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已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外部分的房屋;
(2)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且房屋层数不超过两层,按照同地块类似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3)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材料认定范围内建造的未认定房屋,虽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有记载的,但房屋层数超过两层,以及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住宅性未认定房屋,按照连建征监〔2018〕124号文件中附件十住宅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合结构、成新、层高给予奖励,但不享受产权调换、搬家补助、临时安置补助和签约、搬迁奖励等优惠政策;
(4)超过签约奖励期限不签约的,以及在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2016年航空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按市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一、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等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本次征地房屋征收接受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发现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欢迎被征收人和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对举报人员给予500元奖励,同一举报事件以先举报者为准。
3.在征地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征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
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地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州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征收办;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征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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